根据北京市考试院的相关规定,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在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考试中,凡是不遵守考试纪律,有以下考试违规作弊行为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停考一年至三年。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到指定位置。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标记信息。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10、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1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1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13、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考试材料。
14、在答题(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15、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
16、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17、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18、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19、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20、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答案雷同。
21、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
22、使用通信工具,内外勾结进行答卷。
23、由他人代替考试,经查属实。